中新经纬12月20日电 国家发改委网站20日消息,为健全互联网平台常态化价格监管机制,规范相关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推动平台经济创新和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日前印发《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自2026年4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规则》明确,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互联网平台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中的价格行为,适用本规则。
经营者自主定价方面,《规则》提到,平台内经营者在不同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依法自主定价。平台经营者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采取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扣除保证金、削减补贴或者优惠、限制流量、搜索降序、算法降权、屏蔽店铺、下架商品或者服务等措施,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下列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一)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降价或者以让利、返现等方式进行促销;
(二)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在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高于在其他销售渠道的价格;
(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开通自动跟价、自动降价或者类似系统;
(四)其他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定价权的行为。
基于平台商业模式由平台经营者实行统一定价的除外。
经营者价格标示行为方面,《规则》提到,平台经营者应当公平公正开展补贴促销,不得虚假、夸大宣传补贴金额和力度。平台经营者开展补贴促销,应当在网站或者应用程序(APP)相应活动页面显著位置标示补贴及相关促销活动规则,明确补贴对象、补贴方式、参与条件、起止时间等信息。
经营者价格竞争行为方面,《规则》提到,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基于支付意愿、支付能力、消费偏好、消费习惯等信息,运用数据和算法、平台规则等手段,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平台经营者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价格歧视。
消费者价格权益保护方面,《规则》提到,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消费者收取相关费用。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提供以下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向消费者展示相关选项,并提供便捷的取消途径:
(一)提供免密支付服务;
(二)搭售保险、交通服务、其他合作平台服务、退票服务、延误补偿等额外服务或者商品;
(三)设置自动续期、自动扣款。
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采取自动续期、自动扣款方式收费的,每次扣款应当提前将扣款时间、金额、取消途径以显著方式提醒并通知消费者,允许消费者随时取消自动续期、自动扣款。收费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当一并通知消费者。
监督机制方面,《规则》提到,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网信部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对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进行提醒、告诫和约谈,必要时,省级以上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网信部门可以调查了解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情况。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应当按照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网信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所需信息。(中新经纬APP)



































